关于同意让邹华写索赔申请,后面又报案说邹华敲诈勒索的这个问题。
开庭之前,辛家畅的律师团有跟他演练过。
辛家畅回:“一开始,是迫于邹华向媒体抹黑爱宝公司的压力,不得不同意让他写申请。”
“后面公司反应过来,邹华的这个性质涉及犯罪了,我们觉得他是在勒索我们。”
“我们才报的警。”
“后面警-方自己就立案了,检察官就起诉,法院就这样判了。”
不愧是律师团队指导过的回答,堪称教科书般的答案。
辛家畅说着说着说爽了,表达欲上来了,继续说:“现在邹华说他无罪反过来告我。”
“这又不是我判的,是法院判的。”
“他觉得法院判错了,他找法院去啊!关我什么事!”
“我们只是报了一个警而已,警-方立不立案又不是我们说了算。”
好家伙!
把责任全都推到公检法头上,倒是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的。
辛家畅的言下之意是,他们只是后面才发觉邹华是在勒索他们。
所以他们才报的警,你们警-察立案了,是你们的事情,跟他们没关系。
他们只是报了一个警而已。
后面起诉邹华的也是你们检察官,判邹华敲诈勒索的也是你们法官。
就算有问题也是你们公检法有问题,是你们失职。
怪不到我一个报警的人的身上。
此刻站在辛家畅旁的法官潘葛丕、检察官韦发,警-官汪卫仁心里已经在问候辛家畅的祖宗十八代了。
果然是商人,奸!
用完就弃之敝履!
辛家畅就是吃死了潘葛丕、韦发、汪卫仁这三个不会揭发他。
毕竟揭发辛家畅,就是揭发自己。
让辛家畅死,就是让自己死。
这时。
海刚峰法官问:“被告人辛家畅,原告指控你分别向潘葛丕、韦发、汪卫仁行贿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是否属实?”
辛家畅回:“当然不属实,本人从来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呵呵……信你个鬼啊!——这是现场除了辛家畅所有人的心声,包括他的律师团。
海刚峰法官又问其余三人:“被告人潘葛丕、韦发、汪卫仁,原告指控你们分别收受辛家畅的贿赂款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是否属实?”
潘葛丕、韦发、汪卫仁异口同声地回:“不属实!”
对行贿受贿这个事情,辛家畅心里是相当有自信法院是查不出来了。
毕竟他们做得很隐秘。
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点,既然做得那么隐秘,那白潇又怎么知道这么具体的金额呢?
海刚峰法官看向原告席问:“原告是否有被告人辛家畅、潘葛丕、韦发、汪卫仁等人行贿受贿的证据?”
“有!”白潇回。
这一个“有”,直接让辛家畅、潘葛丕、韦发、汪卫仁都麻了!
白潇怎么可能有?
海刚峰法官说:“那原告举示一下证据吧。”
白潇回:“好的,审判长。”
“原告举示的第一组证据是一份价值2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一张200万《银行转账明细》。”
“该合同是法官潘葛丕跟开发商签署,购买的位于蛮野市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
“该银行转账明细是爱宝公司董事长辛家畅向开发商转账200万元的流水。”
“时间均在当年邹华案开庭前三个月。”
“潘葛丕为了防范风险,直至今日,该房产仍未网签备案。”
“但不影响该房产实际上为潘葛丕所有。”
“这两份证据证明辛家畅通过为其购房的方式向潘葛丕行贿200万元。”
白潇一举示完证据,辛家畅和潘葛丕两人震惊!
这……白潇怎么知道,他去哪儿搞来的合同和流水?
海刚峰法官也颇为意外。
流水是熊星星之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去银行调的,这个他知道。
但是还能把合同搞来,海刚峰法官觉得白潇确实有点东西。
海刚峰法官问辛家畅:“被告人辛家畅,你对白潇提交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认可?”
辛家畅回:“法官,我看不懂这些东西,我让我律师帮我看。”
海刚峰法官答应道:“辩护人,你委托人让你们帮他质证,你们说说看吧!”
辛家畅的律师看了一下证据之后说:“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理由如下,上述两份证据看不出有任何关联,无法直接证明潘葛丕的房产是辛家畅购买的。”
“辛家畅向开发商转账200万元与潘葛丕无关,转账流水中也没有备注是购买该套房产所用。”
“事实上,这200万是辛家畅向开发商预定其他房产的款项。”
“因此,辩护人对原告方的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辛家畅的律师轻松专业的一下就反驳了白潇提出的证据以及其证明目的。
海刚峰法官在心里不免默默地为白潇抹了一把汗。
辛家畅的律师说得对,单凭这两份证据确实证明不了辛家畅向潘葛丕行贿200万元。
而另外一边的潘葛丕此时就像是一个热锅上的蚂蚁,急啊!
辛家畅那边倒是撇干净了。
但自己是一个公务员的普通收入,全款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
确实说不过去,就算在这个案子上混过去了。
他知道,以海刚峰的德性,他肯定得把这些线索送给纪委,让纪委再去查的。
主要现在新颁布了一条法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直接是冲着他们这些贪官来的。
到时候纪委问起来,也不知道要怎么说清楚这200万的来源啊。
就算说不清200万的来源,也总比认定是受贿来得好。
潘葛丕不知道的是,很快白潇就会让潘葛丕知道此时他的这些担心都多余了。
辛家畅方质完证,现在便轮到了潘葛丕。
海刚峰法官对着被告席上潘葛丕说:“被告人潘葛丕,你对白潇提交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认可?”
潘葛丕回:“审判长,我的质证意见与辛家畅辩护人的一致。”
“本人在开发商处购房所花费的200万元与辛家畅无关!”
“更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