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国的审判程序,采取的是二审终审的制度。
即一审判决之后,并不会立刻执行判决,只有当事人明确的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之后,才会执行一审判决的结果。
要是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当庭或者十五日之内提出上诉请求。
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之后,法院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重新审判,或者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的判决即终审判决,在二审判决宣布的那一刻,判决结果就立即生效。
但是这也并不是说当事人就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了。
如果不服二审判决,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或者证据,证明判决结果有问题,那么还是可以向本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
不过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二审申诉中,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行,否则法院还是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般大部分的人,认为到了这一步之后,判决结果就已经定了,再也没有办法改变了。
但是其实不是这样的。
在二审申诉被驳回之后,其实还是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的,不过并不是继续向法院申诉。
继续向法院申诉,大概率还是会被驳回。
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法院、以及警察部门,三者虽然都属于是政法系统,但是各自负责的职能却并不相同,甚至还有互相制衡的意思。
警察部门一般负责治安处罚、刑事侦查、交通边防等公共安全的维护和管理。
法院则主要是负责审判,包括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等。
而检察院,一般负责司法监督、刑事案件的公诉、体系内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侦办和起诉等等。
简单的来说,就是警察部门负责抓,但是不能随便抓,必须要检察院批准之后,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抓捕;
警察部门侦查抓捕之后,并不能对嫌疑人进行任何的审判,必须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而法院判决之后,又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所以,在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哪怕是二审终审的判决,检察院都是有权利进行监督审查的。
但是检察院并不会对每一个案子都进行监督审查,那样会让检察院的工作量激增,也根本就做不到对每一个案子都进行监督审查。
一个案子如果当事人没有向检察院申诉,那么检察院是不会主动进行监督审查的。
但是当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之后,检察院必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判决有误的话,会按照监督程序,对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接到抗诉之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整个案子进行重新审判,并且原则上,不能继续由之前的法官主持审判。
在法律上的‘应当’、‘原则上’这些词,其实就是必须的意思。
当然,检察院也有可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对法院进行抗诉。
这个时候依旧不是没有任何的办法!
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二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之后,检察院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驳回的,也必须向法院提出当事人抗诉的意见。
法院也必须重新组织开庭进行审理。
但是,这并不是完全就没有任何代价的。
如果每个人都这么干,那司法资源将可能被极大的浪费。
所以在一般的普法宣传中,都不会将这个流程介绍的那么清楚。
并且如果没有任何的理由这么干,抗诉的结果也是依旧维持原判的话,当事人极有可能被定一个寻衅滋事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这个罪是一个非常神奇的罪名,处罚力度也是可大可小的。
处罚力度小可以小到只是一个简单的警告就完事了,但是如果从重处罚的话,三五年也可以,十年二十年的不算多,无期都不算是封顶!
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有其他罪名的话,很可能加重刑期从重处罚。
苏胜将这一点明确的告知黄文斌之后,黄文斌依旧没有任何退缩的想法,甚至有些迫不及待的想要让苏胜陪他去检察院申诉。
黄文斌是第一次听说还可以这样。
跑过不少律所的他,还是第一次听到有这样的方法,什么寻衅滋事的,黄文斌根本就不在乎,只要能够为自己的妻子和女儿讨回公道,黄文斌连豁出一切的准备都做好了,又怎么可能在乎一个寻衅滋事的罪名。
其他律所的律师并不是不知道,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进行强行申诉,之所以没有告诉黄文斌,是因为这样做万一失败了,受到牵连的,可不仅仅是黄文斌一个人!
作为一个律师,如果刻意的怂恿别人浪费司法资源,是很有可能被法院给拉进黑名单的,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律师协会给吊销执业证书。
加上一般二审申诉被法院驳回的案子,胜诉的机会都不大,套用到黄文斌的身上,就是争取一点赔偿基本没什么问题,但是想要加重肇事者也就是王雯雯的刑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自然没有律师会没事给自己找事。
事实上,除了苏胜这个有系统任务的律师之外,没有人会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去帮助一个根本就不认识的人干这样的事情。
苏胜并没有将其中的关键讲给黄文斌听。
他接这个案子并不是想要听到谁的感恩戴德,也不想借机多要点代理费什么的,所以根本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口舌,去向黄文斌解释自己多么多么的伟大。
黄文斌在知道可以这样操作之后,非常急切的想要去检察院,但是苏胜并没有立马带着他出发。
在去检察院申诉之前,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还是要做足的。
除了必要的文书和材料之外,最重要的是,了解清楚本案的肇事者,也就是那个王雯雯的背景到底是什么。
为什么能够让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距这么的大!
死刑和七年有期徒刑,其中的差距几乎和天差地别没有任何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反转的话,二审即便是推翻了一审时的判决,也不可能作出这种天差地别的判决。
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有法庭之外的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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