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雪心里隐隐有个答案,好像知道为什么李少瑾要后做口供,就是故意让她说出她嫉妒她的话吧?
这个小贱人……
李少瑾道:“焦律师听谁说的?我一直没有否认自己打过顾根啊,就算我否认,难道法医鉴定做不出来吗?报告不是都在卷宗里吗?”
焦律师:“……”
他低头去翻看手头上的法医报告,果然是事实上的结果。
但是之前李少瑾肯定改过口供。
李少瑾在陈警官和她谈话的时候,就改了,她打人了,已经承认了。
公诉机关已经被这些具体细节写到案卷之中交给法庭了。
不过是以何胜男等人的刻板印象,以为她不会承认。
何胜男那边也十分意外,同时她期待的心情又高涨了不少,是不是李少瑾承认,那李少瑾也是犯罪呢?最后会被判刑。
焦律师实在问不出来什么了,道:“我的问题问完了。”
何胜男却有话说,明明是李少瑾设置的圈套啊,虽然承认了打人,但是之前设置圈套怎么没点出来啊?
可惜她不是律师,无法为顾根发言。
王律师这时道:“我没有问题要问李少瑾。”
所以李少瑾就问完了。
焦律师这时候申请道:“我有问题想问证人李莹雪。”
李莹雪之前已经做过证,但是后来出了新证据。
所以李莹雪自己都知道,焦律师要问他什么。
李莹雪有些抗拒上证人席,但是看向李少瑾的方向,李少瑾依然用那种阴测测的目光看着她。
如果她不去为自己辩护,被说成是顾根的同伙怎么办?
李莹雪站到了证人席。
焦律师道:“方才视频有显示,你让我的当事人去找李少瑾,所以这是你蓄谋已久的吧,你自己也说和李少瑾有仇,想报复她对不对?!”
其实这个问题是个陷阱。
可是李莹雪对于自己唆使顾根这件事,已经担心了好几个月,任何问法,她都不会跳坑的。
李莹雪道:“我从来没有说过,让顾根去找李少瑾,是顾根自己去找的,与我无关。”
焦律师道:“视频显示,你说了。”
李莹雪道:“我说的是她,我从来没有提到李少瑾的名字。”
顾根和何胜男:“……”
……
……
本来休息这半个小时,何胜男和律师商量的意思,是顾根之前的陈述,和李少瑾有暧昧关系,显然是无法成立了,不如把责任都推给李莹雪。
焦律师也是这大打算。
但是焦律师早就想到了,视频里李莹雪根本没有提名字。
而且也没有给钱或者有参与的细节,想推给李莹雪,还是不容易的。
一切都在他的预料之中,但是何胜男没有想到不提名字就不能算李莹雪的罪过。
倒是顾梦看了焦律师的沉重表情,心下担忧去了一半,看了视频,最初是气愤顾根侵犯女儿,现在则是担心李莹雪有罪了。
焦律师再没有说话,王律师看向法官道:“我方要阐述的观点是从顾根说的话,和李莹雪说的话,联系上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李莹雪的意思就是在诱导顾根去找李少瑾。”
“李莹雪有诱导犯罪和参与犯罪的嫌疑,请法庭明察。”
李莹雪恶狠狠的看着王律师。
这王律师是李少瑾那一伙的,方才她明明都帮着李少瑾说话,可是这个不把她当自己人,还来补刀。
王律师不为所动,他的代理人是李少瑾和李握瑜,可不是李莹雪,只要李握瑜和李少瑾利益最大化,别人都可以寄出去。
李莹雪看了王律师一会,暗暗吐了口长气,这就是她现在的处境,王律师不是自家人,焦律师也不是自家人,她里外不是人,只能是自己求自保了。
她看向法官道:“法官大人,我真的没有诱导顾根去找李少瑾,顾根自己行为恶劣他已经是三十多岁的人了,岂能是别人说什么,他就听什么的?他是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
“犯罪,是他自己的事!”
法官没有出声,其他陪审人员开始低头记录。
接下来法庭又恢复了一进来时候的庄严和肃静。
法官道:“证人陈述时间完毕,当事人双方是否还有问题补充?!”
如果没有补充,就要宣判了。
庭上的所有人,都坐直了,等在那一刻,可以看得出的大家都十分期待这个结果,有些人甚至是紧张的。
焦律师道:“我的当事人要阐述事情的关键有两点,第一我的当事人顾根,并没有伤害到李握瑜,皮外伤都没有。
第二,对于强奸罪名,顾根和方雅,是未婚男女关系,他们是正常交往,交往之内发生的性关系,不应该属于强奸。“
“第三,李少瑾在我的当事人犯罪终止的时候对我当事人进行暴力殴打,致使我的当事人身体落下伤残。”
“经法医鉴定,殴打事实清楚,李少瑾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属于减免范围之外的。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李少瑾和顾根有利益仇恨关系,明显侵犯了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我要阐述的观点就是这些。”
想了想又道:“没有补充了!”
法官整理好记录,看向王律师,王律师道:“第一:根据我另一当事人方雅的衣物伤口和心里鉴定结果,可以看出顾根对她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人格上和心理上的伤害更多。”
“根据我国妇女保护法和刑法中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嫌疑人顾根和我的当事人方雅,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就算是夫妻之间,强迫发生性行为也是违法的,何况只是经人介绍订婚?”
“第二点: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的当事人李少瑾,在听见弟弟呼救声从保姆房间中跑出来,当时嫌疑人顾根,衣衫不整,生殖器官外露,我的当事人根本无法判断他是否是已经终止了伤害还是要伤害她,所以采取了正当的应急行为,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之说。”